籃球博彩-澳門籃球博彩 章程
序言
籃球博彩-澳門籃球博彩 (以下簡稱學校)創建于1956年。1960年,學校從廣州二沙島遷至天河區廣州大道中1268號。1963年,華南師范學院(現為華南師范大學)體育系并入學校。1969年,學校并入華南師范學院。1975年,學校復辦,恢復校名籃球博彩-澳門籃球博彩 。學校于1979年開始研究生教育,是華南地區唯一一所獨立建制具有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的體育高等學府。
學校秉承“德厚學博,文精武杰”的校訓,弘揚“行勝于言、止于至善,自強不息、拼搏奉獻”的學校精神,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職能,服務“一帶一路”倡議和粵港澳大灣區建設,致力于建設成為特色鮮明、國內一流、國際知名的體育高校,培養和造就滿足社會需要的高素質應用型體育人才。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治校,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籃球博彩-澳門籃球博彩 ,中文簡稱為廣州體院;學校英文名稱為Guangzhou Sport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GZSU。
學校官方網址是//lanqiubc.com。
學校法定住所為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廣州大道中1268號。學校可根據辦學需要,經舉辦者及審批機關同意后設立和調整校區。
第三條 學校是由廣東省人民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業務主管部門是廣東省教育廳。
第四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五條 學校以全日制本科學歷教育為主,積極推進研究生學歷教育,根據社會需求和自身辦學條件開展繼續教育。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
第六條 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校授予其相應學位;對促進社會進步或為推動學校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杰出人士,學校可依法依規授予其名譽學位稱號。
第七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第八條 學校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知識創新和科技進步的需要,統籌規劃學科建設和專業設置,形成以體育學科為主,教育學、經濟學、文學、管理學、藝術學、醫學等多學科門類協調發展的學科專業體系。
第九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籃球博彩-澳門籃球博彩 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實行“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治理體制,實行學校、學院兩級管理體制。
第十條 學校穩步推進依法治校工作,建設以學校章程為核心的制度體系,全面提升學校治理能力,促進學校治理更加科學、規范、有序,不斷提升學校的辦學水平。
學校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學校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等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學校與舉辦者
第十二條 學校與舉辦者、業務主管部門之間的關系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執行。
學校舉辦者對學校進行宏觀指導、依法監管,為學校提供穩定的辦學資金和相關資源,保障學校辦學的基本條件,支持學校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學校接受舉辦者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組織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二)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三)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評聘教職工的職務職級,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完善內部收入分配機制;
(四)管理和使用學校的設施和經費;
(五)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二)維護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三)執行國家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四)依法接受監督;
(五)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辦學活動
第一節 人才培養
第十五條 學校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創新育人模式,健全協同育人機制,打造一流課堂,優化實踐教學,加強創新創業教育,改革“第二課堂”,開展卓越體育人才培養,加強教材建設和管理,建立健全教學質量保障機制,努力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六條 學校依據不同培養層次、培養類型和學科專業的要求,確定、調整選拔學生的標準和條件,依法依規開展招生錄取工作。
第十七條 學校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不斷提高學生思想政治覺悟、道德品質、文化素養。全面推進新時代思政課程改革和課程思政建設,構建體育學專業類思政課程群,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體育精神、體育美學等融入專業課程教學中,打造課程思政品牌。
第十八條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建設各類教育、教學實驗室和校內外實踐基地等人才培養基地。人才培養基地的審批和管理依學校規章制度規定執行。
第二節 科學研究
第十九條 學校積極開展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建立健全科研創新體系,加強與政府部門、行業、企業等合作共建科研平臺,推動科研成果轉化。
第二十條 學校建立健全科研評價體系,調動并激發廣大師生從事科學研究的主動性和創造性,擴大和保障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享有相應的科研自主權,不斷提高科研水平和成果質量。
第二十一條 學校倡導求真務實的學術風氣,營造良好的學術環境和研究氛圍,堅持學術自由和學術規范相統一,堅決反對和抵制學術不端行為。
第三節 社會服務
第二十二條 學校立足廣州、服務廣東、面向全國,主動融入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響應“一帶一路”倡議,充分發揮學科、專業優勢,構建富有特色的創新服務平臺和團隊,積極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才、科技、智力和文化支撐,提高社會服務成效。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與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簽訂協議,聯合設立相關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等活動,提供社會服務,促進體育產業和健康服務產業發展。
第四節 文化傳承創新
第二十四條 學校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努力吸收世界先進文化,積極開展地方特色文化研究,推動中華優秀傳統體育文化和嶺南體育文化的傳承創新,促進國(境)內外文化交流互通。
第二十五條 學校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鑄魂育人,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發揮校園文化育人功能。
第五節 國際交流合作
第二十六條 學校積極開展與國(境)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其他組織的交流與合作,提高教育和科學研究的質量水平。
第二十七條 學校依法設立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和辦學機構,招收培養國際和港澳臺學生,舉辦國際學術會議,不斷提升學校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
第四章 學生
第二十八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按照規定程序和條件自主選擇專業、跨學科選修課程,公平獲得國(境)內外交流、學習和深造的機會;
(三)參加學校組織的素質拓展、社會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四)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五)按照國家及學校規定的程序和標準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六)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七)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八)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九)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貸款、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愛護并合理使用學校的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一條 學校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第三十二條 學校建立學生獎懲制度,對品學兼優、取得突出成績或為學校贏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對有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學校規章制度行為的學生進行批評教育,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三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益保護機制,依法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依法按相關程序受理學生提出的申訴,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依其章程履行職責,開展工作。
第三十四條 學校依法建立家庭困難學生救助制度,對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鼓勵和支持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服務。
第三十五條 在學校接受非學歷繼續教育、不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依照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規定以及教育服務協議約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五章 教職工
第三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三十七條 教職工依法享有下列基本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開展崗位工作;
(二)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公平地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和學習機會,領取相應薪酬;
(四)在品德、工作業績、工作能力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對職務職級、職稱、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規定以及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八條 教職工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忠誠教育事業,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恪盡職守,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抵制和制止有害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和行為;
(四)珍惜愛護學校聲譽,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五)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范,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六)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以及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九條 學校依法依規聘用教職工,對其實行分類管理。學校對納入事業編制的教職工按照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制度進行管理,對非事業編制教職工按照學校相關制度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進行管理。
第四十條 學校對教職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教職工聘用、晉升、獎懲、解聘的依據。
第四十一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獎懲制度,對在辦學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違紀、違法的教職工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四十二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發展制度,重視教職工職業生涯發展規劃,支持教職工進修和培訓。
第四十三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學校實際,制定教職工工資及福利待遇,建立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收入分配機制。
第四十四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權益保護和救助機制,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依法按相關程序處理教職工提出的申訴,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四十五條 學校實行教師資格制度,重視師德師風建設,將師德師風作為第一標準,納入教師考核評價體系,建立師德師風檔案,作為教師績效評價、聘用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六條 學校對離退休教職工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進行管理,給予關心和關愛。
第四十七條 學校外聘、返聘、特聘以及柔性引進的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規定、政策規定、學校規章制度規定和合同約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六章 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學校黨委
第四十八條 學校黨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對學校工作實行全面領導,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的領導作用,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支持校長依法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學校黨委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四十九條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應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學校黨委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學校黨委成員應當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十條 學校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學校黨委重要活動,協調學校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學校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學校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系,支持校長依法依規開展工作。
第五十一條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學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五十二條 學校黨委會議研究決定學校黨的建設、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大發展規劃、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重大評價評獎活動等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學校黨委會議由學校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學校黨委書記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托1名學校黨委副書記召集并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黨委書記提出,也可以由學校黨委其他委員或學校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提出,學校黨委書記確定。集體決定重大事項前,學校黨委書記、校長和有關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個別醞釀、充分溝通。
學校黨委會議一般每周召開1次,遇有重要情況經學校黨委書記同意可以臨時召開。會議必須有1/2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2/3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黨委委員人數的1/2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委員的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學校黨委會議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五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籃球博彩-澳門籃球博彩 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其主要任務是:
(一)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
(三)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
(四)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復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學校紀委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工作程序處理違反黨紀的線索和案件,把處理特別重要或者復雜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結果,向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報告。
學校紀委依據黨章和黨內法規履行職責,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監督責任,保障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節 校長
第五十四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產生和任命。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依法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年度工作計劃等,按程序決定后組織實施;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根據學校黨委決定,依法按權限和程序代表學校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法依規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學生社會實踐、招生就業和創新創業等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國(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五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學校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學校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決定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周舉行1次,如遇重大或緊急事項經校長同意可隨時召開。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校長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1名副校長代為召集并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學校黨委書記、副書記、學校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1/2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集體決定重大事項前,學校黨委書記、校長和有關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個別醞釀、充分溝通。
校長辦公會議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三節 學術委員會
第五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咨詢、審議、評定和決策等職權,依據《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及學校學術委員會章程組建、運行并履行職責。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以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人數為不低于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學院(部、中心、所)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得少于委員總人數的1/2。學校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設副主任委員若干名。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由校長聘任,每屆任期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委員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2/3。
第五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可以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根據需要,在學院(部、中心、所)設置或者按照學科領域設置學術分委員會,承擔相應職責。
各專門委員會和學術分委員會根據法律法規、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各專門委員會和學術分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運行程序、職責由學術委員會規定。
第五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會議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必要時,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會議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并形成決議。
第五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科建設、專業設置,教學、科學研究計劃方案;
(二)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
(三)調查、處理學術糾紛;
(四)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
(五)按照章程審議、決定有關學術發展、學術評價、學術規范的其他事項。
第四節 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六十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產生和行使職權,依法決定學校學位和名譽學位的授予及撤銷,學位授權學科的設置、變更和撤銷,研究處理學位授予中有爭議的問題及其他有關問題。學位評定委員會按學科或跨學科設置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六十一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校負責人、各分委員會主席、教學和研究人員、與學位授予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等組成,設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校長擔任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
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分委員會依各自章程履行職責。
第五節 職稱評審委員會
第六十二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是學校負責評議、認定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的機構,按照規定的評審權限、范圍、程序,依據職稱評價標準條件,評審專業技術人才的職稱。
職稱評審委員會下設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經學校申報,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備案后組建成立。
職稱評審委員會按照職稱系列或者專業及相關規定組建,并按照相關規定組建相應的評審委員專家庫,由校內外同行專家組成。
職稱評審委員會下設職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委會辦公室),負責職稱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六十三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及評審委員專家庫實行核準備案管理制度,備案有效期屆滿后應當按照規定重新核準備案。
第六十四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為單數,根據工作需要設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職稱評審委員會可下設學科(專業)技術資格評議專家組,分為學科組和術科組,負責對學科專業技術人員和術科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進行評審。
第六十五條 評委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召集職稱評審會議。評審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參加,可委托副主任委員主持。
職稱評審會議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通過無記名投票表決,同意票數達到出席評審會議的評審專家總數2/3以上即為通過。未出席評審會議的評審專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補充投票。
職稱評審委員會依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六節 校務委員會
第六十六條 學校設置校務委員會,作為學校工作的咨詢機構,就學校事業的發展規劃、重大發展戰略、重大改革措施、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人才培養等重大事項和重大決策提出參考意見和建議。
第六十七條 校務委員會由學校有關領導、學校黨政管理機構、教學機構、教輔機構主要負責人組成。校務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
校務委員會每屆任期4年,委員可連選連任,連任人數不得多于總人數的2/3。
校務委員會依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七節 民主管理
第六十八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制度。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校依法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教代會代表由各基層單位的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教代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并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
教代會每學年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代會代表提議,可臨時召開教代會。教代會每5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方能舉行。教代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代會代表總數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六十九條 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
出。
第七十條 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領導下的教職工自愿結合的群團組織,在教代會閉會期間,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履行職責。
學校建立健全學校、學院兩級工會組織,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七十一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籃球博彩-澳門籃球博彩 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團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領導下,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組織、引導作用,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工作。
第七十二條 學生會在學校黨委領導和學校團委指導下,以全心全意為學生服務為宗旨,在政治引領、學業發展、身心健康、社會融入、權益維護等方面服務學生,發揮學校聯系廣大學生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學生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依照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及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七十三條 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代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在學校黨委領導和學校團委指導下,依照《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工作規定》等相關規定開展工作。
學代會委員會由學代會選舉產生。
第七十四條 學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或修訂學代會章程,聽取、審議學代會章程及修改草案,監督章程實施;
(二)聽取、審議上一屆學代會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選舉產生新一屆學代會委員會委員;
(四)選舉產生出席上級學聯代表大會的代表;
(五)征求學生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合理有序表達和維護學生正當權益,及時反饋處理情況;
(六)討論決定應當由學代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十五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和工會、團委等群團組織,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據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及其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學校為其開展活動提供保障。
第八節 內設機構
第七十六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依法自主設置黨政管理機構、教學機構、教輔機構、科研機構等內設機構,確定各機構職權、人員配置與運行規則。各內設機構在學校授權下履行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等職責,保障學校辦學正常運行。
第七十七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管理。
第七十八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學科建設和專業發展的需要設置若干學院(含部、中心、所,下同),可根據發展需要適當予以調整。
學院可根據學校整體發展目標和辦學思路,提出設立下屬教研室、實驗室等機構方案,經校長辦公會議、學校黨委會議審定,予以設立。
第七十九條 學院作為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范圍內依法依規實行自主管理。學院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制定學院管理制度;
(二)制定學院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以及教學、訓練計劃;
(三)開展教育教學、訓練活動,探索專業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創新,規范教學過程管理,加強實踐教學設施建設,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四)組織實施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積極開展社會服務;
(五)根據學校總體規劃,提出學院年度招生計劃建議,指導畢業生就業工作;
(六)管理學院學生,提出學生獎懲意見;
(七)組織實施學院教職工業績考核、崗位聘用、獎勵及分配方案;
(八)推薦學院教師申報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教學科研項目、成果獎勵,提出建議;
(九)按預算支配和管理學院經費;
(十)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十條 院長是學院的行政負責人。副院長按照職責分工,協助院長開展工作。
第八十一條 學院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準,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學院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學院黨組織每屆任期一般為5年。
第八十二條 學院黨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并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召開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干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黨的建設工作。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黨組織研究討論后,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三)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建立健全黨支部書記工作例會等制度,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把好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等重要工作的政治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導和聯系服務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第八十三條 學院實行黨組織會議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學院黨組織會議和黨政聯席會議堅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集體討論決定重大問題。有關黨的建設,包括干部選拔任用、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等工作,由學院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由黨組織會議先行把關,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學院黨組織會議、黨政聯席會議其他具體事項,依據其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執行。
第八十四條 學校在學院以下單位設立黨支部,與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機構相對應。
教職工黨支部圍繞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等開展工作,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發揮教育管理監督黨員和組織宣傳凝聚服務師生員工的作用;參與本單位重大問題決策,支持本單位行政負責人開展工作,對教職工職稱評定、崗位晉升、考核評價等進行政治把關。
學生黨支部應當加強思想政治引領,筑牢學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導學生刻苦學習、全面發展、健康成長。
教職工黨支部、學生黨支部的主要職責,按照《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相關要求執行。
第七章 保障體系
第八十五條 學校辦學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為輔,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開發辦學資源,改善辦學條件。
第八十六條 學校資產為國有資產,是指學校占用、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在建工程、對外投資、無形資產等。
第八十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八十八條 學校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濟責任制和內部審計制度,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規范學校及校內各部門(單位)的經濟行為,合理編制和嚴格執行財務預算,確保資金安全運行。
第八十九條 學校建立健全后勤保障體系,為師生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優質、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務。
第九十條 學校加強基礎設施、教育裝備、圖書資料、文獻檔案、網絡信息技術設施以及校園自然人文景觀設施建設,建設數字化、人文、法治、文明、和諧、綠色校園。
第九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預防和處理各類突發事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
第八章 學校與社會
第九十二條 學校設立基金會,依法吸收、接納國(境)內外企業、社會團體、個人等的捐贈和資助,拓寬學校辦學資源。
基金會依據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九十三條 學校根據發展需要依法設立理事會。理事會作為學校面向社會、開放辦學的咨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是學校與社會聯系合作的紐帶,由關心和支持學校發展的各級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代表、杰出校友和社會各界人士組成。
理事會主要職責是推動社會合作交流、集聚辦學資源、擴大決策民主、支持和促進學校事業發展。
理事會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履行職責、開展活動。
第九十四條 校友是指曾在學校辦學各個時期學習、進修、培訓過的受教育者,在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工,學校理事會理事,被學校聘任的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等人士。
第九十五條 廣東省籃球博彩-澳門籃球博彩 校友會(以下簡稱校友會)是學校依法注冊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學校與社會聯系的橋梁和紐帶。校友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協調校友相關事務。
第九十六條 學校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聽取校友的意見和建議,鼓勵校友關心學校發展、支持和參與學校建設,傳承和弘揚學校文化,增進友誼,加強交流,促進合作。
校友會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活動、履行職責。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九十七條 學校校訓是“德厚學博,文精武杰”。
第九十八條 學校校徽主要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為“羊頭”盾牌形狀,由“廣(G)體(S)”基本形,學校中、英文名稱組成;徽章為印有學校徽志的圓形證章和題有學校中、英文名稱的長方形證章,校徽主色調為藍色(#0075c2)。圖示:
徽志:
徽章:
第九十九條 學校校旗為白色長方形旗幟,長寬比例為3:2。校旗圖案由校徽和學校中、英文名稱組成,居于旗面中間。圖示:
第一百條 學校校歌為《籃球博彩 之歌》,由肖沛雄作詞、李志剛作曲。
第一百零一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11月第3個星期六。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百零二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基本規范。學校其他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第一百零三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須廣泛征求師生員工和社會各界意見,經教代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議審定,報廣東省教育廳核準。
第一百零四條 學校發生分立、合并、終止,或者名稱、類別層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舉辦與管理體制變化等重大事項的,應當對本章程進行修訂。
本章程的修訂可以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議:
(一)校長;
(二)學校黨委1/3以上委員;
(三)教代會1/3以上代表。
本章程的修訂決定由學校黨委會議以超過應到會委員1/2以上同意作出。
第一百零五條 學校黨校辦負責監督本章程的執行情況,依據本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范性文件,受理對違反本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一百零六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一百零七條 本章程自廣東省教育廳核準后,由學校向社會公布。